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簡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簡字第705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周季楓 被告 彭瑞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九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