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00號原告 許秋迪
許秋河 許滿洲 許佳琪 許富美 許富京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人 楊振芳 律師被告 柯議發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105年2月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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