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建上更(一)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0號上訴人桃園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良盛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
陳適庸 律師被上訴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勞務中心法定代理人王湘君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周群翔法官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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