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91號上訴人即原告聯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福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間因101年度建字第9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7萬3,4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6萬2,0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志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