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96號上訴人 曾錦萬 被上訴人 陳孟岑
林士傑 陳廷羿 莊哲亞 陳宜羚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訴字第1796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924,6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4,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