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護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護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護字第29號抗告人葉0妮法定代理人葉0樹相對人彰化縣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翁金珠 上列當事人間繼續安置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94年家抗字第35號抗告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非財產權訴訟,核定抗告聲請費為新臺幣壹千元。惟抗告人迄未繳納抗告聲請費用,茲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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