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交簡字第167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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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交簡字第16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中交簡字第16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速偵字第31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欄一第四行「九十四年八月七日十時」,補充為「九十四年八月七日下午十時」,犯罪事實欄一第九行「嗣因交通違規經警攔查」,補充為「嗣因交通違規經警在臺中市○○街○○號前攔查」,其餘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二、依刑事訟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游智凱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