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八四六號
原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戊○○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說明台中往返三重、台中往返中正機場、台中往返高雄等三條路線,每日過路費及油料各為若干金額,並提出相關資料證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