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3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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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3317號聲請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園交通有限公司林振成林奕儒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大園交通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於簽發系爭本票二紙時(即民國106年6月7日、民國106年10月19日)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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