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信託財產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三八號聲請人 蘇林杏
蘇漢昆 蘇漢恭 蘇受貞 上列聲請人因與 蘇得福 間請求返還信託財產等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號、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劉靜嫻法官袁靜文法官盧彥如法官黃義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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