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2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秀英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俊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邢麗珠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相對人究係「劉俊麟」或「 劉峻麟 」。聲請人之聲請狀記載「劉俊麟」,惟本票之簽章為「劉峻麟」,請查明如有誤寫並請具狀更正。
二、請補正劉俊麟之正確地址。
三、請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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