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6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付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 呂盷奇 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9月7日以法矯字第0999035446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11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