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5號抗告人忠特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即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王金旭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
陳子操 律師相對人白木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即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簡菱臻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債務不履行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9年12月21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原裁定以本件抗告人委任律師為第二審訴訟代理人,並由訴訟代理人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由,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1日以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
,茲抗告人以其於具狀提起上訴時,已同時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4,116元,並附有郵政匯票1紙為由,提起抗告,並提出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1紙為證。經本院檢閱抗告人所提上訴狀中所附之信封袋內確夾有面額為新台幣74,116元之郵政匯票1紙,是應認其抗告為有理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