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破字第8號聲請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禮釷 代理人 張泰昌 律師相對人 賴忠勇
賴義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宣告債務人賴忠勇、賴義明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和解及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破產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同法第5條亦有明文規定。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於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為新竹縣北埔鄉水磜村2鄰麻布樹排22號,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破產法第2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宣告破產,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