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5號上訴人忠特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金旭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
陳子操 律師被上訴人白木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菱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9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原第一審法院得不命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係委任律師為第二審訴訟代理人,並由訴訟代理人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人迄至上訴期滿時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