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144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49號上訴人即原告 周文楚 被上訴人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陳益民 (總經理)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魏碧雲
周蕾 陳晏華 上列當事人間勞保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144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七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12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李玉卿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書記官蔡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