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8號聲請人 童寶環 相對人人道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芳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人道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人道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併陳明示否列郭芳良為相對人(本件經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其法定代理人為 許文雄 非郭芳良)。
二、相對人人道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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