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7年度營簡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營簡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台
南安南郵局第252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原債權人臺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6
年8月30日,將對於相對人之一切債權即本金、利息、違約
金及墊付費用、擔保物權及其他從屬之權利,合法讓與福爾
摩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後,福爾摩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嗣於97年8月27日將上開債權之一切權利、利益、義務
及責任讓與聲請人,此有債權讓與聲明書二件可證,聲請人
於97年8月29日以上開存證信函向相對人設籍地址為送達,
惟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
為公示送達等情。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二件、存證信函
及信封回執、信封及戶籍謄本各一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森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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