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素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58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素真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二聯複寫簽注單貳本、開獎參考單壹張、計算機壹台及新
臺幣叁佰貳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林素真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玆引用之(如附件
)。
二、爰審酌被告曾有賭博前科之素行、聚眾賭博營取私利之犯罪
動機與目的、經營賭博之規模不大,時間非長、所為助長投
機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及坦認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
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
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