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647號
原   告  沈尚邦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 律師
被   告  余曉亭
       陳義雄
       曾里麗
       陳炯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蔡雅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