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30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0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依公訴意旨所載,被告甲○○涉犯搶奪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犯行之地點均係在桃園縣八德市或桃園市,其為警查獲之地點亦為桃園縣八德市,是無論其行為地或結果地均非在本院轄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026號起訴書1件、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1份在卷足憑,又被告之戶籍係設於桃園縣八德市○○路○段○○○巷○○號,有卷附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件可稽,而經遍查本件案卷,被告並無在本院轄區內之居所。又被告固前於96年4月14日以受刑人人之身分進入臺灣臺東監獄東成監獄執行,惟其於公訴人起訴前之96年10月3日(按本件公訴人係於96年10月25日作成96年度偵字第2026號起訴書)即以受刑人身分進入臺灣桃園監獄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件在卷足佐,而本案繫屬本院之時間為96年11月8日,亦有卷附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文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按,是被告之所在地亦非在本院轄區。綜上,本院對本案並無管轄權,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移轉管轄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康文毅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蕭家玲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