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28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苡薰具保人呂豐杞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2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豐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劉苡薰因詐欺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提出新臺幣(下同)20,000元之保證金,由具保人呂豐杞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桃園地檢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各1份在卷可稽。惟本院依法傳喚被告,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被告均未到庭應訊,本院復拘提及囑託拘提被告,亦無法拘提被告到案,且被告亦未在監或在押,此有本院送達回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民國108年4月22日中警分刑拘字第1080000487號函附報告書及照片、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3月19日新北檢兆雲108助656字第1080024706號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08年4月11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083456998號函附報告書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被告個人戶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為憑,足認被告確已逃匿,爰依前揭規定,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20,000元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潘曉萱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