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1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5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美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詹美玲於民國107年4月5日7時3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區○○路由東往西方向,行至榮平路與幼獅路2段之岔路口欲左轉駛入幼獅路2段車道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並應注意遵守讓幹道車即幼獅路上車輛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天候及路況均尚佳,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進入幼獅路2段之車道欲行左轉。適 徐國焮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上開中山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駛至上開交岔路口時,本亦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地面劃有「慢」標字,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亦疏於注意及此,貿然直行時,為閃避詹美玲所駕駛上開自小客車而急煞自摔倒地,徐國焮因而受有左後肘、右腿、右踝多處挫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查,上開罪名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徐國焮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告訴人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108年4月29日之準備程序筆錄等在卷可按,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宗豪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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