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53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5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53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舒妍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22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舒妍與告訴人 林宏民 前為男女朋友,後因感情生變而有嫌隙,被告竟基於妨害電腦使用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前後某時,在臺北市內某處,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後,利用原本即知悉之告訴人臉書網站帳號及密碼,無故輸入告訴人申設之帳號、密碼,登入告訴人之臉書網站,並將登入密碼加以更改,使告訴人無法使用臉書網站,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另基於妨害名譽之接續犯意,於106年11月30日,在臺北市○○區○○○路○段○○○巷○○○○號住處,使用告訴人臉書網站之帳號,發表內容為「我喜歡人妻,尤其是別人的,先睡再說,要她離婚,為什麼呢???因為我逼的AMY自殺未遂,我兩邊都不想擔,我還羞辱AMY的爸爸,我真他媽屌爆了...」之文章;另於107年1月4日前某時,在上址住處,使用告訴人臉書網站之帳號,發表內容為「我在泰國帶個 小三 也被人家遇見了,我卻還在騙大家我沒有跟小三在一起其實十二月份我也是帶著何沛緹到泰國,對我就是一個為了新鮮貨把一個跟我生活在一起五年的女人照顧我孩子五年的女人趕出去,然後我回過頭來還能夠打電話罵我前面的女朋友,我真的是不知廉恥我怎麼不敢去跟我自己的父母說我那小三的前夫準備來打斷我的腿,是因為我去招惹人家老婆叫唆人家離婚...」之文章,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8條、第
310條第2項之無故侵入他人電腦、加重誹謗等罪嫌。經查,檢察官上揭起訴罪名及公訴檢察官補充之刑法第359條罪名,依同法第314條及第363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本件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