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基簡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七一六號
原告甲0000000000助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訴訟代理人戊○○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林李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致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