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聲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訴訟代理人 李子元
相 對 人 林柏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對相
對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之相關債權讓與證明,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英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