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聲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聲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訴訟代理人  李子元
相 對 人  林柏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對相
對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之相關債權讓與證明,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英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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