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186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訴訟代理人  李姿蓉
       莊士弘
被   告  李昌洲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小字第1863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上午9時1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
同年月30日下午3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筱雯
  書 記 官 陳秋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七
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秋燕
法官陳筱雯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秋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