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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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1552號
上 訴 人  張嬿妮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志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應徵第2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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