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錢泰發 代理人 康春田 律師(法扶)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莊凱鈞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仲沼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錢泰發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止,茲因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4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案卷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王奕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書記官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