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2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327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
7樓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3445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己○○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竊盜罪,均累犯,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己○○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中簡字第16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民國96年3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猶不知悔改,各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分別竊取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辛○○等人之財物。得手後,再將附表所示之贓物,持至臺中縣大里市○○路33之22號之正鋒珠寶銀樓或其他不詳之珠寶銀樓店內販售,變賣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供己花用。嗣因己○○於98年4月30日,在臺中市南屯區豐樂里昌明巷36號 張榮維 住處,竊取該宅內神像上之金牌19面,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始循線查獲(張榮維部分業經檢察官先行起訴),俟員警查詢整合性查贓系統時,發現己○○曾販售多次金飾、金牌,經盤查詢問,始自白如附表1至6所示之竊盜犯行。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㈠被告己○○於警偵訊之自白,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為認罪之陳述。
㈡證人辛○○、戊○○、乙○○、庚○○、丁○○、丙○○、 陳翠萍 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贓物認領保管單、正鋒珠寶銀樓店販售金飾買入登記簿各1紙及照片14張附卷可稽。
三、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6年3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上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有詐欺之前科,仍不知悔悟,正值青壯之年,卻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竟為多次竊盜行為,危害社會治安及被害人身家財產安全,暨念其犯罪手段平和、所得財物價值非高、犯後能坦承犯行、已知悔悟、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竊取方式│所得財物│備註│├──┼───┼─────┼────────┼───────┼────┼───┤│1│辛○○│97年8月上│臺中縣大里市立仁│被告至太玄宮拜│金光圈1│││││旬某日│路157巷1弄55號(│拜時,趁廟內人│枚││││││太玄宮)│員不注意,徒手││││││││竊取該廟所供奉││││││││太子爺手上之金││││││││光圈1枚,變賣││││││││後得款2100元。│││├──┼───┼─────┼────────┼───────┼────┼───┤│2│戊○○│97年8月上│臺中縣霧峰鄉 林森 │被告見該址車庫│金牌1面│││││旬某日│路772巷3號( 黃炎 │之門未關,入內│││││││勳租賃作為車庫使│後見屋內後方為│││││││用)│民眾替換神尊之││││││││放置所,遂徒手││││││││竊取神像身上之││││││││金牌1面,變賣││││││││後得款2200元。│││├──┼───┼─────┼────────┼───────┼────┼───┤│3│乙○○│97年12月上│臺中縣大里市國光│被告至國光花市│金牌3面│││││旬某日│路2段100號(大里│內之福德祠,竊│││││││市農會附設國光花│取福德正神身上│││││││市)內之福德祠│之金牌3面,變││││││││賣後得款3300元││││││││。│││├──┼───┼─────┼────────┼───────┼────┼───┤│4│庚○○│97年12月29│臺中市南屯區 萬和 │被告至該店內,│黃金龜1│││││日│路1段30之40號(│趁店內人員不注│隻││││││大千世界宗教文物│意時,徒手竊取│││││││店)│該店內神桌上之││││││││黃金龜1隻,變││││││││賣得款15000元││││││││。│││├──┼───┼─────┼────────┼───────┼────┼───┤│5│丁○○│98年3月上│臺中縣大里市東南│被告趁太子宮內│金牌2面│││││旬某日│路207巷36號(太│人員不注意時,│││││││子宮)│徒手竊取該宮內││││││││供奉之2神像身││││││││上之金牌各1面││││││││,並將之售予某││││││││珠寶銀樓,得款││││││││6500元。│││├──┼───┼─────┼────────┼───────┼────┼───┤│6│丙○○│98年4月24│臺中縣烏日鄉中山│被告趁中友家具│金牌1面│業已發││││日│路3段246號(中友│店內人員不注意││還│││││家具店)│時,徒手竊取該││││││││店所供奉福德正││││││││神身上之金牌1││││││││面,並於同日將││││││││所竊得該面金牌││││││││,持至址設臺中││││││││縣大里市○○路││││││││33之22號之正鋒││││││││珠寶銀樓,售予││││││││不知情之陳翠萍││││││││,得款3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