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9 年度聲字第 44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4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9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4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玉雲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