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021號原告 駱文益 訴訟代理人 謝世瑩 律師被告 柳惠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22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高小婷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021號原告 駱文益 訴訟代理人 謝世瑩 律師被告 柳惠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22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高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