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750號原告 王陳彩琴 被告君貴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富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
8月24日裁定命原告應補繳裁判費6,000元,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8月2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頁)。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
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