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749號原告 劉念湘 被告 鄭伊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
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7月23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紙附卷為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3紙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鄭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