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38號債權人 李政隆 債務人 周建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每佰元每日以壹角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亦定有明文。故本件債權人之請求,逾年息百分之20計算利息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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