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47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于奕文 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 律師
雷麗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許緒仁 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 律師
陳麗玲 律師 吳典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於民國104年5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定宣判日期應延展至民國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下午五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判決原定於104年7月10日下午5時宣判,惟當日因適逢昌鴻颱風侵臺,桃園市政府乃宣佈該日停止上班上課,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公告可稽,是原定宣判期日因上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予以延展至104年7月14日下午5時行之。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范升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