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北秩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北秩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100年度竹北秩字第48號移送機關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被移送人 廖勝正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竹縣北警偵秩字第100500909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勝正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以顯然不當之言詞及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廖勝正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11月16日中午12時50分許。
(二)地點:新竹縣○○鄉○○路○○○號。
(三)行為: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及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
二、本件被移送人廖勝正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中午12時50分許,在新竹縣○○鄉○○路○○○號,因飲酒過量於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新工派出所公署門前吸煙喧嘩,並經執行勤務員警前往制止不聽,繼續滋擾公署及以言語挑釁,致礙公務進行等顯然不當之言詞及行動相加,惟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此有現場錄影光碟、相片2幀、職務報告書1份等在卷可憑,則本件被移送人廖勝正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應堪認定。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張淑芬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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