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救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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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救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救字第25號聲請人 林鎂琁 (原名: 林珮瑜 )代理人 黃惠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29號),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消債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此為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一節之特別規定,依消債條例第15條規定之意旨亦當在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之範圍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無資力難以繳納清算費用等語,並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核准法律扶助在案,故依消債條例第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件暫免繳納清算聲請費用等情,業據提出准予扶助審查表、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專用委任狀等件影本以為釋明,經核並無不合,堪認聲請人主張屬實,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