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七八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另定期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俊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廣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七八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另定期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俊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廣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