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補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502號
原   告  蔡沁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6,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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