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502號
原 告 蔡沁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6,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