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51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 朱忠吉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朱忠吉之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拋棄繼承查詢表。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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