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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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62號聲請人即被告 邱文貴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訴字第75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前有通緝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因本院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依然存在,被告雖另請求保外就醫,然經本院向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詢問被告病情是否有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經該所函覆稱,被告因感染愛滋病毒,定期安排彰化基督教醫院感染科醫師及其醫療團隊入所評估病情,目前暫不需服用抗病毒藥物,其他失眠、下背痛、胸痛等症狀,亦均於所內看診服藥治療等語,有該所101年8月20日彰所衛字第1010002226號函及所附病歷資料1份在卷可按,顯難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之「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事。又聲請意旨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其餘各款所列之情形,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淑惠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