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94號原告 郭欣穎 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告 謝萬霖
魏鴻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參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