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58號原告九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正興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 律師複代理人 林孝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陽明山 國家公園管理處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國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