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87號原告 林武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何火壽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壹萬陸仟 陸佰肆 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陸仟壹佰肆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