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51號原告 林宗慧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 律師
陳智勇 律師被告 黃中興
蕭秀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銘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玖萬肆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國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