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50號原告 紀承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藝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