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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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11號原告 王茂森 上列原告因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涵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涵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捌佰玖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國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