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九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H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家事庭法官李麗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蕭雅馨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九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H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家事庭法官李麗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蕭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