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799號
原告 江逢森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楊志凱 律師
蔡尚琪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侑儒 、 曾進源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民國112年10月13日補費裁定,核定為9,927,853元,嗣原告於同年10月23日具狀減縮訴之聲明,經減縮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6,806,8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41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書記官郭力瑋